·考试介绍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现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团体单位统计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考试科目
统计师考试分初、中两个级别。
初级资格开考科目有: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有: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
·报名及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4-6月;
2、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10月中旬左右。
(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2008年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19日。
从2001年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信息点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合格标准
2006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72分,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为72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两个科目同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含合格分数线)的应考人员为考试合格人员。应考人员考试成绩是否合格以接到当地考试机构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合格证书由各地考试机构或主管部门颁发。
·成绩管理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
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4.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
5.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2007年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2007年度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协商,
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在线培训班报名电话: 010-62529540 6265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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